112年度執破字第1號
破 產 人 金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張智鈞律師
債 權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北區業務組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林忠信
黃淑悠
前列林忠信、黃淑悠共同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權 人 絡科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裕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江惠霖
代 理 人 楊宏偉
上列
聲請人因金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就優先
債權人之分配表認可並公告,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經選任為金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破產人之普通債權因尚有爭議未確定,然
優先債權部分並無爭議,破產人現有資產為存款新台幣(下同)300餘萬元,應可就優先債權先為分配。茲聲請人已就優先債權人部分,製作分配表如附表所示,
爰聲請
予以認可並公告等語。
二、
按在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
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優先債權除外)。前項分配,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對於分配表有
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破產法第139條定有明文。
經查,
本件破產財團存款專戶之金額為3,024,759元,
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聲請人擬就優先債權人部分共879,727元先行分配,於法並無不合,如附表所示之優先債權人分配表應予認可並公告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
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