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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婚字第 1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離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18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中華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於本院家事第27法庭(地址:新竹縣○○市○○路○段000號)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原告請求離婚事件審理後,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辯論終結並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宣判,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裁定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建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書 記 官 鄭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