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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家繼訴字第 4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分割遺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41號
原      告  魏秀銘 

被      告  魏秀連 

            魏秀秀 
            魏秀炫 
            魏秀惠 

上3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兩造就被繼承人魏漢津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28,292元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除有特別情事外,不得分別以遺產中個別財產為分割之對象。查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魏漢津名下坐落於新竹市○○段000000地號等8筆土地,嗣於民國112年9月27日當庭表示要分割全部遺產等語,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可考,揆諸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魏漢津於110年8月9日過世,留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不動產部分業已辦理繼承登記完畢,兩造均為其全體繼承人,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又上開遺產並無因法令限制不許分割情事,亦無因使用目的有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就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復未訂有不分割之協議,惟就上開遺產無法達成分割共識,爰依法訴請分割遺產。並聲明:被繼承人魏漢津所遺遺產,有部分已出售,剩餘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依兩造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魏秀連表示:被繼承人魏漢津名下部分土地原係訴外人宏凱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凱公司)與地主約定,由宏凱公司代地主向國產署索回並回復於各繼承人後出售予某買主,地主則應支付宏凱公司執行業務費,原告就此原無意見但後來反悔,被告只能無條件解約,希望法院判決使各繼承人可依法分割或出售且不違法;此外,附表一編號62、64、66、68、70、73、76、78、80、82、84等11筆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原係被繼承人魏漢津與家族他人公同共有,於辦理過戶時因原告不同意與家族分割而無法登記為分別共有,故本件判決若無法分割為分別共有,即有違原告起訴分割之意旨,故請鈞院裁示。又魏秀連始終同意分割被繼承人魏漢津之遺產且無推託情事,是原告一再變卦使繼承事宜無法順利進行,故本件訴訟費用應由原告負擔,請依法判決等語。
(二)被告魏秀秀、魏秀炫、魏秀惠表示:同意依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分割本件遺產,請依法判決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第1141條、第117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繼承人魏漢津於110年8月9日死亡,留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兩造為其繼承人,渠等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有兩造及被繼承人魏漢津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土地謄本等件為證,被告等人就此未予爭執,堪以認定。
(二)次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64條定有明文。又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83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者,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人之請求,為裁判分割,民法第824條第1、2項定有明文。第按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並為公同共有物之分割所準用,民法第824條第2項、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遺產分割,依民法第1164條、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應由法院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任何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569號判例要旨參照)。復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依民法第830條第2項之規定,依分別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即以原物分割或變賣分割為之。將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性質上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748號判決要旨亦同此見解)。
(三)查兩造欲分割被繼承人魏漢津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惟就本件遺產如何分割,兩造未能達成協議,而本件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則原告為終止兩造間之公同共有關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魏漢津如附表一所示遺產,即屬於法有據。本院審酌兩造就被告魏秀秀、魏秀炫、魏秀惠提出之分割方法、原告主張土地登記謄本費新臺幣(下同)4,720元應由兩造共同分擔等情,並無意見,有本院言詞辯論筆錄可稽,本院斟酌附表一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繼承人間之利益及公平等情,認兩造對於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應如何分割未有共識,則將系爭土地以外之不動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終止改為分別共有關係,亦屬分割遺產方法之一;而系爭土地是兩造與系爭土地其餘共有人因其他繼承關係而公同共有,原告並未提出系爭土地其餘共有人同意就系爭土地終止公同共有之證據,系爭土地尚不得因兩造之意思而逕終止該公同關係,故兩造就系爭土地仍需維持公同共有,此亦為遺產分割之方式(參見112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暨兩造不爭執被告魏秀炫墊支喪葬費用126,260元,魏秀秀、魏秀惠、魏秀連各墊支喪葬費27,480元,本件被繼承人魏漢津之遺產自應扣還上開費用後,再分配予各繼承人,爰裁判分割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
(四)至被告魏秀連主張渠等原與宏凱公司訂立契約因原告反悔解約,希望法院判決使各繼承人可依法分割或出售且不違法云云,核屬兩造起訴前與第三人間之糾葛,與本案無關,亦非本件分割遺產事件所應審究,附此敘明。
四、末按分割遺產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訴請分割遺產雖屬有據,然被告等人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且本件分割結果,兩造實互蒙其利,本院認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以兩造各按如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較屬公允,爰諭知訴訟費用28,292元(第一審裁判費23,572元、土地謄本費4,720元)之負擔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致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附表一:被繼承人魏漢津之遺產與分割方法
編號
遺產內容
權利範圍或價值(新臺幣)
分割方法
1
新竹市○○鄉○○段00地號土地
1/288
依附表二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2
新竹市○○鄉○○段00地號土地
1/288
同上
3
新竹市○○鄉○○段00地號土地
1/288
同上
4
新竹市○○鄉○○段0000地號土地
1/288
同上
5
新竹市○○鄉○○段000地號土地
1/288
同上
6
新竹市○○鄉○○段000地號土地
1/288
同上
7
新竹市○○鄉○○段000地號土地
1/288
同上
8
新竹市○○鄉○○段000地號土地
1/288
同上
9
新竹市○○鄉○○段000地號土地
1/288
同上
10
新竹市○○鄉○○段000地號土地
1/288
同上
11
新竹市○○鄉○○段000地號土地
1/288
同上
12
新竹市○○鄉○○段000地號土地
1/288
同上
13
新竹市○○鄉○○段000地號土地
1/288
同上
14
新竹市○○鄉○○段000地號土地
1/288
同上
15
新竹市○○段00000地號土地
1/1296
同上
16
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
1/432
同上
17
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
1/432
同上
18
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
1/432
同上
19
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
1/432
同上
20
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
1/432
同上
21
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
1/144
同上
22
新竹市○○段00000地號土地
1/144
同上
23
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
1/144
同上
24
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
1/1296
同上
25
新竹市○○段00000地號土地
1/144
同上
26
新竹市○○段00000地號土地
1/144
同上
27
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
1/144
同上
28
新竹市○○段00000地號土地
1/144
同上
29
新竹市○○段00000地號土地
1/144
同上
30
新竹市○○段00000地號土地
1/216
同上
31
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
1/3456
同上
32
新竹市○○段00000地號土地
29/45792
同上
33
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
29/45792
同上
34
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
1/3456
同上
35
新竹市○道段0地號土地
15/35112
同上
36
新竹市○道段000地號土地
15/35112
同上
37
新竹市○道段000地號土地
15/35112
同上
38
新竹市○道段00000地號土地
15/35112
同上
39
新竹市○道段00000地號土地
15/35112
同上
40
新竹市○道段000地號土地
1/60
同上
41
新竹市○道段000地號土地
1/1296
同上
42
新竹市○道段000地號土地
1/1296
同上
43
新竹市○道段000地號土地
1/1296
同上
44
新竹市○道段000地號土地
1/1296
同上
45
新竹市○道段000地號土地
1/648
同上
46
新竹市○道段000地號土地
1/648
同上
47
新竹市○道段000地號土地
1/1296
同上
48
新竹市○道段00000地號土地
1/1296
同上
49
新竹市○道段000地號土地
1/648
同上
50
新竹市○道段000地號土地
1/648
同上
51
新竹市○道段000地號土地
1/1296
同上
52
新竹市○道段000地號土地
1/648
同上
53
新竹市○道段000地號土地
1/648
同上
54
新竹市○道段000地號土地
1/648
同上
55
新竹市○道段000地號土地
1/648
同上
56
新竹市○道段000地號土地
1/648
同上
57
新竹市○道段000地號土地
1/648
同上
58
新竹市○道段000地號土地
1/1296
同上
59
新竹市○道段000地號土地
1/1296
同上
60
新竹市○道段000地號土地
1/1296
同上
61
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2/144
同上
62
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4
維持公同共有
63
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2/144
依附表二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64
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4
維持公同共有
65
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2/144
依附表二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66
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4
維持公同共有
67
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2/144
依附表二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68
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4
維持公同共有
69
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2/144
依附表二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70
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4
維持公同共有
71
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2/144
依附表二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72
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2/144
同上
73
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4
維持公同共有
74
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2/216
依附表二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75
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2/144
同上
76
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4
維持公同共有
77
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2/144
依附表二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78
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4
維持公同共有
79
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2/144
依附表二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80
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4
維持公同共有
81
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2/144
依附表二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82
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4
維持公同共有
83
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2/144
依附表二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84
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公同共有1/4
維持公同共有
85
新竹市○○段000000地號土地
2/144
依附表二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86
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
1/72
同上
87
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
1/72
同上
88
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
1/72
同上
89
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
1/72
同上
90
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
1/216
同上
91
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
1/216
同上
92
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
1/96
同上
93
新竹市○○段00000地號土地
1/96
同上
94
新竹市○○段00地號土地
1/1296
同上
95
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
1/1296
同上
96
新竹市○○段00地號土地
1/648
同上
97
新竹市○○段0000地號土地
1/648
同上
98
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
1/1296
同上
99
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
1/1296
同上
100
新竹市○○段00000地號土地
1/1296
同上
101
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
1/1296
同上
102
新竹市○○段00000地號土地
1/1296
同上
103
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
1/73728
同上
104
新竹市○○段00000地號土地
1/73728
同上
105
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
1/73728
同上
106
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
1/73728
同上
107
新竹市○○段00000地號土地
1/73728
同上
108
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
1/73728
同上
109
新竹市○○段00000地號土地
1/73728
同上
110
新竹市○○段00000地號土地
1/73728
同上
111
新竹市○○段00000地號土地
1/73728
同上
112
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
1/73728
同上
113
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
1/73728
同上
114
新竹市○○段000地號土地
1/73728
同上
115
陽信銀行定存
50萬元及孳息
由兩造依附表二比例分配。各繼承人得自行向該金融機構領取。 
116
陽信銀行定存
50萬元及孳息
同上
117
陽信銀行定存
50萬元及孳息
同上
118
陽信銀行定存
50萬元及孳息
同上
119
陽信銀行定存
50萬元及孳息
同上
120
陽信銀行定存
50萬元及孳息
同上
121
陽信銀行定存
50萬元及孳息
同上
122
陽信銀行定存
50萬元及孳息
同上
123
陽信銀行定存
50萬元及孳息
同上
124
陽信銀行定存
50萬元及孳息
同上
125
陽信銀行定存
50萬元及孳息
同上
126
陽信銀行定存
50萬元及孳息
同上
127
陽信銀行綜合存款
19,671元及孳息
同上
128
渣打銀行活存
315元及孳息
同上
129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活存
8,968元及孳息
同上
130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活存
3,996元及孳息
同上
131
中華郵政活存
358,653元及孳息
本款項應先扣還被告魏秀炫126,260元、被告魏秀秀27,480元、被告魏秀惠27,480元、被告魏秀連27,480元,餘額由兩造依附表二比例分配。各繼承人得自行向該金融機構領取。 
132
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股金
2,000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比例分配。各繼承人得自行向該金融機構領取。 
133
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股金
10,000元
同上
134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存所110年存字第259號
14,683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比例分配。
135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存所110年存字第442號
31,085元
同上。
136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存所110年存字第616號
512元
同上。
137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存所110年存字第630號
1,808,539元
同上。
138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提存所110年存字第663號
272,919元
同上。
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原告
 1/5
魏秀炫
 1/5
魏秀秀
 1/5
魏秀惠
 1/5
魏秀連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