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家繼訴字第59號
原 告 林蔚珍
葉俊宏律師
陳宜姍律師
被 告 林士庭
林逸貞
上二人共同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57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
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
裁判,以他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主張被
繼承人林倉州對訴外人賴昭云、林裕恒等人有
債權之存在,此攸關被
繼承人林倉州之遺產範圍為何。準此,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係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57號事件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故於該事件訴訟終結確定前,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