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家聲抗字第48號
抗 告 人 陳美靜 住新竹縣○○鎮○○路○段00巷0號8樓
陳秋錦
相 對 人 陳美倫
蔡文玲律師
江明洋律師
相 對 人 陳運生
關 係 人 陳美玲 新竹市○區○○路○段00巷00號2樓之5
陳秋燕
陳秋燁
陳嘉禾
主 文
理 由
一、
按選任之程序監理人不受審級限制;又法院選任程序監理人後,認有必要時,得隨時以裁定撤銷或變更之,
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15條第3項定有明文。參以家事事件法第15條第3項立法理由謂:法院於程序進行中,認為當事人有
適合之
代理人(其他
法定代理人或程序代理人)、有
程序能力人自己已能保護其實體及程序利益,或程序監理人不適任,且有必要時,自得隨時以裁定撤銷程序監理人之選任,或變更選任更適當之程序監理人。
二、
經查,本件原審111年度輔宣字第51號改定輔助人事件,選任陳詩文律師為受
輔助宣告人陳運生之程序監理人
等情,有
上開案卷在卷
可稽。經
抗告人、
相對人陳美倫及
關係人陳秋燕、陳秋燁於民國112年11月21日本院訊問時陳稱本件已無需程序監理人調查,
爰依
上揭法文規定,爰撤銷陳詩文律師作為
本案程序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黃致毅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