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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建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4號
原告即反訴  
被告        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亮  
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律師
反訴被告    復豐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亮  
反訴被告    名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豪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蓮菊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蔡沂彤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告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陳中權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蔡宜靜律師   
            廖友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