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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建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4號
原告即
反訴
被告
東山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逸亮
訴訟代理人
游開雄
律師
反訴被告
復豐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亮
反訴被告 名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豪建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蓮菊
訴訟代理人 徐松龍律師
蔡沂彤律師
被告即反訴
原告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陳中權
訴訟代理人 李育錚律師
蔡宜靜律師
廖友吉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