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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建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23號 原 告
被 告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靖欣律師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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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