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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救字第 54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救字第54號 聲 請 人 戴琇瀅 相 對 人 捷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捷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明志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47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爰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三、查, 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竹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之資力認定標準,且案情非顯無理由,全部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有該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可稽(見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47號卷第41頁),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四、 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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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