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消債更字第 1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59號
聲  請  人 
債務人    林宏文 


代  理  人  孫志堅律師(法扶)
相  對  人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債權人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當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林宏文自中華民國一一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十六時起更生程序
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當之自然人或法人一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前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積欠債務總額1,299,726元(見本卷第89頁),前向本院聲請債務前置調解,最大債權銀行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雖提出分64期,利率5%,每月清償4,633元之還款條件,然雙方無調解共識(見調解卷第87頁),且於調解期日,債權人均未到場調解,以致前置調解不成立,聲請人並於民國(下同)112年9月12日當庭聲請轉更生程序等語(見調解卷第95頁)。
三、經查
㈠、聲請人前開主張,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2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71號卷核屬認聲請人已依消債條例之規定聲請前置調解未能成立,是以,聲請人據以聲請更生,本院自應綜合聲請人目前全部收支及財產狀況,評估是否已不能維持符合人性尊嚴之最基本生活條件,而有「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之虞」等情
㈡、聲請人陳報自111年4月6日起任職於緯創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擔任技術員,每月平均薪資約28,000元,年終實領10,720元、端午與中秋獎金實領各11,289元(見本卷第40頁),並提出在職證明書、112年6-10月薪資明細、中秋獎金明細、薪資存摺影本等件為證(見本卷第47、49-59、61-77頁)。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於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扣薪之執行命令即不得繼續,是法院強制執行扣薪部分仍應計入聲請人每月收入,而聲請人現經法院強制執行扣薪,此有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38211號執行命令可參(見調解卷第39頁、本卷第81頁),本院即依聲請人所提上開月份之薪資明細核算,聲請人每月應領薪資扣除請假扣款、全勤扣款、勞健保、福利金、代扣餐費後,平均每月薪資約29,439元【計算式:(28,484元+31,063元+33,393元+28,041元+26,212元)÷5月】;另依聲請人上開所提中秋獎金明細(見本卷第59頁),聲請人應領中秋獎金為16,850元;又聲請人雖陳報年終獎金實領10,720元、端午獎金實領11,289元,然該數額為已扣除強制執行之金額,依前揭說明,該扣薪之部分仍應計入聲請人每月收入之範圍,則聲請人應領取之端午獎金為16,850元(同中秋獎金)、年終獎金約為16,000元。是聲請人平均每月薪資,加計均分後之中秋、端午、年終獎金,合計可得約33,581元【計算式:每月薪資29,439元+獎金(16,850元+16,850元+16,000元)÷12月】,本院即暫以前開核算聲請人每月收入約33,581元,作為計算聲請人目前償債能力之依據。
㈢、又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必要生活支出為17,076元(見調解卷第14頁),與臺灣省113年度每人每月必要生活費即17,076元相符(113年每月生活所必需數額一覽表,本卷第101頁),應認可採,是本件聲請人每月必要生活支出即以17,076元,堪認定。
㈣、從而,聲請人主張無法負擔債務等語,以其每月收入約33,581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支出17,076元觀之,剩餘約16,505元可供支配,衡酌聲請人現積欠之無擔保債務數額合計已達約1,404,143元【含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潤公司)陳報預估機車拍賣不足受償額】,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債權人之陳報狀附卷可參(見調解卷第75、79、87-89頁、本卷第89-90頁),以其目前每月所得餘額16,505元所計算,尚須約7年多始得清償完畢(計算式:1,404,143元÷16,505元÷12個月=7.09年),已逾消債條例第53條第2項第3款所定6年清償期限,遑論其利息及違約金部分等仍持續增加,堪認聲請人無能力負擔債務清償。本院審酌聲請人名下有13筆有效保單(含個人及團體保險)、西元2013年出廠之車牌號碼000-0000機車,其中機車已設定抵押予債權人和潤公司,此有機車行照影本、和潤公司112年8月28日陳報狀、本院依職權調查聲請人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法務部高額壽險資訊連結作業表等件附卷可憑(見調解卷第51、75頁、本卷第13-29頁),堪認聲請人客觀上經濟狀況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而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其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其中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萬元,且未經法院裁定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即應屬有據。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既經准許,併依上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裁定如主文。至聲請人於更生程序始後,應提出足以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或經法院認為公允之更生方案以供採擇,而司法事務官於進行本件更生程序、協助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時,亦應依債務人之薪資變化、社會常情及現實環境衡量債務人之償債能力,並酌留其生活上應變所需費用,進而協助債務人擬定允當之更生方案,始符消債條例重建債務人經濟生活之立法目的,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