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監宣字第510號
聲 請 人 劉威至
關 係 人 新竹縣政府
關 係 人 劉沛昀
劉威炬
劉昭綺
劉昭真
主 文
一、宣告劉威至(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
受輔助宣告之人。
二、選定新竹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縣長)為受輔助宣告之人劉威至之
輔助人。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現居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下簡稱竹東榮醫)之精神專科病房,因身心狀況不佳,經聲請人之弟即
關係人劉威炬向竹東榮醫請求收治,
嗣聲請人於113年1月29日辦理出院程序。聲請人領有
身心障礙證明,經竹東榮醫診斷有妄想、思慮失調症狀,聲請人自稱唐三藏、要正覺救世、電波很可怕,天線、電線會使人圓寂化,要剪掉等語,現因聲請人之親屬均無法照顧聲請人,是聲請人經轉介由財團法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扶助,指派律師為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以維護聲請人之權益,為保護聲請人之權益,建議為聲請人之最佳利益,指定
適合之關係人擔任輔助人等語。
二、
按對於因
精神障礙或其他
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
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
主管機關或社會
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會同
鑑定人即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臺大分院精神科醫師對聲請人進行精神鑑定,鑑定結果認:綜合聲請人過去生活史、疾病史、與精神狀態檢查結果顯示聲請人之臨床診斷為「思覺失調症」,因其精神病症狀持續明顯嚴重導致現實狀況判斷力嚴重缺損,故推論聲請人目前狀況是「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便是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
等情,有該院112年10月4日新竹臺大分院精字第1121024222號函
暨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117-125頁),
堪認聲請人因思覺失調疾患,致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及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均顯有不足,已達受輔助宣告之程度,
惟尚未達受
監護宣告之程度,本院
爰對聲請人為輔助宣告。
四、按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置輔助人;法院為輔助之宣告時,應
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輔助人;法院選定輔助人時,應依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輔助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輔助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四)法人為輔助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輔助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3條之1第1項及同條第2項
準用第1111條、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現單身,有一子女即關係人劉沛昀目前在學中,聲請人之父親已歿,母親傅秀英現居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護理之家,而關係人劉威炬、劉昭綺、劉昭真為聲請人之兄姊,惟其等及關係人劉沛昀均無意願擔任聲請人之輔助人,有全戶戶籍資料、本院112年10月17日
訊問筆錄、公務電話
記錄及
家事事件調查報告等件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73-76、111-115、141、167-170頁),又本院經詢問社團法人台灣社會心理復健協會是否願任輔助人,經該會派員至台北榮民總醫院竹東分院與聲請人會談後,來函表示無法勝任聲請人輔助人,並表示社團法人台灣福田社會福利發展協會(下稱福田協會)具有豐富經驗,提供本院參考等情(見本院卷第201頁);惟經本院電洽福田協會則稱沒有意願擔任聲請人輔助人,則有本院113年2月1日公務電話記錄
在卷可稽。
本院
參諸上情,並審酌關係人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縣長)轄下設有職司身心障礙者之權益維護、福利服務及相關機構之監督與輔導等事項之專責單位,並有眾多學有專精之社會工作人員從事相關業務,對身心障礙之人提供保護、服務及照顧等事務最為熟悉,並為聲請人戶籍所在地之地方政府首長,故基於受輔助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考量,認由關係人新竹縣政府縣長擔任受輔助宣告人之輔助人為宜,爰選定新竹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縣長)為
本件受輔助宣告之人之輔助人。
五、末按法院為輔助宣告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對其財產仍具處分權能,輔助人僅於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等事件對於輔助宣告之人之行為具有同意
與否之權限。從而,本件輔助人無須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本院自亦無依法另指定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附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77條第2項、第164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需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