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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監宣字第 6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663號
聲  請  人  陳勇智    住○○市○區○○路000巷00號之1五樓


相  對  人  陳獎全 

關  係  人  邱美華 
            陳沛瑋 
            陳苜蕎 
上列當事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陳獎全(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陳勇智(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陳苜蕎(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相對人之子,相對人因腦中風,致其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依法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指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相對人之女即關係人陳苜蕎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提出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同意書等為證。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關係人陳苜蕎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一)證據:
  1、戶籍謄本、親屬系統表。
  2、臺北榮民總醫院新竹分院精神鑑定報告。
  3、同意書:相對人之配偶、子女同意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關係人陳苜蕎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二)相對人因腦幹中風,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准依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關係人陳苜蕎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溫婷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