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竹勞簡字第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羅沛晴
被 告 秦嘉鴻
被 告 天燿股份有限公司(即台灣富創德工程股份有限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
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050元,
逾期不
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
駁回其
上訴。
理 由
一、
按向
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
上訴人提起
上訴,依其
上訴聲明,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0,050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其
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
爰定期命
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如
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
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祐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