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竹勞簡專調字第17號
聲 請 人 袁詩棠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臻龍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㈠補正提出
聲請狀及其附屬文件
繕本或影本二份。㈡補繳聲請調解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理 由
一、
按聲請勞動調解,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聲請書狀,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二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及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6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就
本件勞動事件為調解之聲請,
惟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調解裁判費,而聲請人聲請調解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903元,應徵聲請調解裁判費1,000元。又聲請人並未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相對人人數(共3人)提出聲請狀及其附屬文件繕本或影本(按聲請人僅提出聲請狀
及其附屬文件繕本1份,尚缺2份)。
爰命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
主文所示事項,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汪銘欽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