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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竹小字第 50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小字第500號
原      告  楊宗憲 
被      告  劉昱慧 
            蕭雅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754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元,及被告劉昱慧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日起、被告蕭雅瑄自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霽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