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竹小字第500號
原 告 楊宗憲
被 告 劉昱慧
蕭雅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111年度附民字第754號),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壹仟元,及被告劉昱慧自民國一一一年九月二日起、被告蕭雅瑄自民國一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黃世誠
如對本判決
上訴,
非以其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
送達後二十日內以上訴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
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
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