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432號
原 告 展碁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綠夾克運動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4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11年11月間向原告購買授權產品,貨款共新臺幣(下同)1,039,500元,並約定預付50%貨款,剩餘50%貨款則應依授信額度於出貨後30日內付清。
詎被告僅給付639,500元,
迄尚積欠400,000元未清償,雖經原告
迭次催付,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
爰依買買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貨款,
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00,000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從頭到尾都沒有拒絕支付款項,伊以為原告同意分期付款,之前已
分期給付兩期款項。被告願支付所欠款項,但希望分期付款10期。
本件係業務上的談判,不應該訴諸司法,浪費司法資源等語置辯,爰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報價單、對帳單、電子發票證明聯、付款條件同意書、付款條件同意書、
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自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又被告辯稱希望分期付款10期清償,本件係業務上的談判,不應該訴諸司法,浪費司法資源
云云,然為原告所不同意,自不得執為
抗辯。
(二)從而,原告依
買賣契約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積欠之貨款4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2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遲延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
適用
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汪銘欽
如對本判決
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