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竹簡字第 4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8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承租國有土地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簡字第449號
原      告  建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吉輝  
訴訟代理人  陳律均律師
            謝建弘律師
            趙天昀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黃曉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承租國有土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8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一第一行至第二行中關於「29-1」記載,應更正為「9-3」。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吳宗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辛旻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