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竹簡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品叡科技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江福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之訴訟,案情繁雜或其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第1項所定額數10倍以上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原告主張
被告於民國112年1月5日所簽發,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50萬元,票號0000000之支票(下稱
系爭支票)乙紙,因存款不足遭
退票,而提起
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票款50萬元
云云,
惟系爭支票係由訴外人韋雅萍未經被告同意或授權所偽造,被告對於訴外人韋雅萍已提出偽造之刑事告訴,是本件票據因涉及刑事不法部分,實有調查之必要,屬案情繁雜之案件,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聲請
鈞院改用通常訴訟程序審理,以維護當事
人權益等語。
三、
經查,被告主張訴外人韋雅萍偽造系爭支票,此部分已提出刑事告訴,然本院審理本得依當事人之聲請調查證據、辯論,自為判斷,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
拘束,另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未達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10倍以上,且僅有1張支票,無案情繁雜之情形,基上說明,本件無改用通常程序審理之必要,故認
聲請人之聲請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5項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