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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上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佳驊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寶洞
訴訟代理人
賴建豪
律師
吳壎文律師
被
上訴人
姜岱均
訴訟代理人 鄧為元律師
蔡孟容律師
黃榆婷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3年10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再行
準備程序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楊明箴
法 官 蔡欣怡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
正本
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