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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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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簡上字第 1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108號
上  訴  人  佳驊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寶洞  
訴訟代理人  賴建豪律師
            吳壎文律師
視同上訴人  邱鉦淯  

            李介喆    住彰化縣○○市○○街000巷00弄00              號           
被上訴人    姜岱均  



訴訟代理人  鄧為元律師
            蔡孟容律師
            黃榆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0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本件於前次準備程序終結後,被上訴人具狀兩造已議妥為訴訟上和解,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