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046號
原 告 綠景莊園社區管理委員會
兼送達代收
人 宋勇超
被 告 景德勝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雅芬律師
詹祐維律師
郭庠榛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曾
聲請對
被告景德勝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5萬元,應繳
裁判費17,3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835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