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047號
原 告 飛彥行銷有限公司
兼
共 同
被 告 彭宣翔即碼奇創意工作室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之返還價金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651,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33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