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175號
原 告 游智凱
上列原告與
被告合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德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拾伍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應徵調解
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彭淑苑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