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214號
原 告 守旺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國盛工程行即石國文、大新電纜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參萬伍仟捌佰柒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哲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