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215號
原 告 富揚晶機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曾
聲請對
被告五鼎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伍拾柒萬貳仟伍佰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伍佰肆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肆拾貳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