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369號
原 告 南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鄭昭安間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翌日起5日內補繳下列
裁判費,逾期即
駁回其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柒仟肆佰貳拾貳萬伍仟陸佰貳拾元(請求移轉之土地面積乘以權利範圍再乘以各該土地公告現值),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參仟伍佰柒拾壹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