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379號
原 告 施祖閩
洪清躬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東展建設有限公司間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翌日起5日內補繳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壹拾萬伍仟零柒拾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柒佰捌拾玖元。
二、另原告民事
起訴狀雖列吳威廷律師、洪清躬律師為
訴訟代理人,
惟未附
委任狀,應併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