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446號
原 告 騰達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前因請求給付貨款,
聲請對
被告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新竹生醫園區
分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捌萬肆仟壹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零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伍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