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500號 原 告 MegaChips Corporation(日語:株式会社メガチッ プス,中文:株式會社MegaChips)
陳俊成律師 被 告 聚晶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謝存恩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聚晶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開發費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金及利息,依民國(下同)112年12月1日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640,495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2,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113年2月29日前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附表: | | | | | | | | 111年12月2日起至起訴日前一日即 112年12月13日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聲明一至五本金及利息合計 3,739,385.44元 匯率:1美元兌換30.925新臺幣 即新臺幣115,640,495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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