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171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
聲請對
被告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曾建煌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玖拾萬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捌萬玖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捌仟陸佰壹拾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