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 告 譁裕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智杰聲學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原告並應查明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是否已
非陳文河?並具狀補正改列其目前真正之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