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457號
原 告 陳美惠
被 告 聖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
聲請對
被告聖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41,804元,應繳
裁判費21,2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795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