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563號
原 告 戴國瑞
複代理人 李文宗
被 告 柏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之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312,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96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卡及被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