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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補字第 6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51號
原      告  家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豪
被      告  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昆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柒拾肆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
    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聲請支付命令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26萬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30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後,視為原告起訴請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6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474元,扣除原告已繳500元,尚應補繳1萬2974元(計算式:1萬3474元-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