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752號
原 告 宇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金鴻醫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代表
人 林宗慶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
報酬,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39,700元,應繳
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34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