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823號
原 告 許滿滿
鄭暐騰
共 同
上列原告與
被告大筑建設有限公司、洪雅玲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柒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