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補字第865號
原 告 汎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德易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間之給付貨款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673,8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6,93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公司最新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詠晶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