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041號
原 告 德億包裝有限公司
被 告 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
本件原告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
異議而視為起訴,
惟原告扣除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40,397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以112年度補字第858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7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惟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故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