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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0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42號
原      告  德億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彩鶯 


被      告  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被告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原告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16,34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以112年度補字第858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7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未補正,有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故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