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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2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65號
原      告  李忠光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秀美、鑫聚點不動產有限公司、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鴻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鴻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陸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其已繳之裁判費1,77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5,565元(計算式:17,335-1,770=15,565),此部分未據原告繳納費用,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