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265號
原 告 李忠光
上列原告與
被告呂秀美、鑫聚點
不動產有限公司、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鴻運通股份有限公司、鴻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陸拾伍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
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
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其已繳之裁判費1,77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15,565元(計算式:17,335-1,770=15,565),此部分未據原告繳納費用,
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
爰定期命原告依
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