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265號
原 告 李忠光
被 告 呂秀美
共 同
被 告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訴訟代理人 楊凱翔
被 告 鴻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耀
訴訟代理人 連根佑
被 告 鴻毅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耀
訴訟代理人 邱瑞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六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
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806號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下稱另案事件)訴訟之
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13年6月13日裁定
停止訴訟程序,有該裁定在卷
可考(本院卷第171至173頁)。茲另案事件已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4年7月7日以113年度重上字第529號判決確定,有該判決及確定證明書附卷
可佐(本院卷第211至231頁),
堪認已訴訟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