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2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秀美
上 一 人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鴻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慶餘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李忠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13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26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35,77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03,6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首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