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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3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38號
原 告 即
反 訴
被告
富揚晶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東陽
被 告 即
反 訴 原告
五鼎生物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燕士
訴訟代理人
吳純慧
劉正穆
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五十分許,在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除以
適
用法規
顯有
錯誤為理由外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鄧雪怡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