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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362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62號 原 告 萊富生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聯合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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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