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訴字第1377號
被 告 邱明國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77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86,62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