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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138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撤銷贈與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38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卓駿逸 

被      告  姚瑞昌 
            盧娟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間於民國一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就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於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六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盧娟鳳應將前項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對被告姚瑞昌已取得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825號、第4826號與112年度司促字第1949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在案,被告姚瑞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07,634元及如前開支付命令所示之利息,然屢經催討,均未獲受償。被告姚瑞昌為逃避其清償債務之責任,竟於民國112年8月29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以配偶贈與為原因,贈與被告盧娟鳳,並於112年9月6日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被告姚瑞昌贈與及移轉系爭不動產時,已積欠原告債務未清償,且無其他有價值之財產足資清償對原告所負之債務,被告間贈與及移轉系爭不動產之行為有害及原告之債權。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之規定,請求撤銷被告間贈與及移轉系爭不動產之行為,並請求被告盧娟鳳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至2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規定甚明。又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亦有明文。經查原告所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異動索引,本院111年度司促字第4825號、第4826號與112年度司促字第1949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7至55頁),並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異動索引查詢資料,新竹市地政事務所112年12月15日新地登字第1120010663號函及所附之新竹市地籍異動索引、登記申請書、所有權贈與移轉契約書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第65至78、85至169頁),認原告就其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有相當之憑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上開規定,視同自認,足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㈡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又按所謂有害債權,指債務人減少其積極財產(如讓與所有權、設定他物權、免除債權等是),或增加消極財產(如承擔債務),因而足以減少其一般財產,削弱共同擔保,使債權受有損害而不能完全受清償而言。查被告姚瑞昌積欠原告507,634元及如前開支付命令所示之利息未清償,已如上述。觀諸被告姚瑞昌111年度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本院限閱卷第19至20頁),被告姚瑞昌於111年度薪資所得僅74,785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後,衡情所剩無幾。另被告姚瑞昌固有汽車2輛,然分別為84年、85年出廠,今已逾28年,堪信財產價值不高。綜此足認被告姚瑞昌已無其他足供清償債務之財產存在。是被告間於112年8月29日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於112年9月6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均已害及原告之債權,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之,核屬有據。原告併依民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聲請命受益人即被告盧娟鳳塗銷系爭不動產於112年9月6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以回復原狀,亦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聲請撤銷被告間於112年8月29日就系爭不動產所為之贈與行為,及於112年9月6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及聲請命被告盧娟鳳將上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縣市
地號
1
新竹市
唐高
421
695
358/20000
2
新竹市
成德
287-11
29.15
358/20000
3
新竹市
成德
287-36
2.99
358/20000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平方公尺)
應有部分
樓層面積
合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134
新竹市○○段000地號
新竹市○○路000號5樓
集合住宅、鋼筋混凝土造、5層
5層:80.95
合計:80.95
陽台:8.31
1/2
雨遮:2.5
共用部分:1.唐高段2146建號(應有部分548/10000)面積436.46平方公尺
           (含停車位編號20,應有部分115/10000)(突出物一層面
            積:55.24平方公尺、突出物二層面積:55.24平方公尺)
          2.唐高段2147建號(應有部分853/10000)面積113.16平方公
            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