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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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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37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37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張景嵐 
被      告  銑洋洋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盈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柒拾陸萬參仟伍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公司於民國109年7月2日邀同被告李盈潔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分別借款新臺幣(下同)50萬元、200萬元、650萬元,約定借款期間均自109年7月3日起至114年7月3日止,共計5年,約定自撥款日起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之計算方式為:⑴50萬元部分按原告公告指標利率(月調)加1.16%(目前年利率為2.5%)計息;⑵200萬元部分按原告公告指標利率(月調)加1.36%(目前年利率為2.7%)計息。⑶650萬元部分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公司)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1.355%(目前年利率為2.7%)計息。如有遲延償付本息或付息時,則依據借據第7條約定,除按約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外,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另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料,被告公司自111年12月3日起即陸續未依約攤還本息,屢經催討均不獲置理,目前尚積欠本金4,763,58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依約定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將所欠借款全數一次清償,被告公司為上開借款之債務人,而被告李盈潔為被告公司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上開借款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二人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原告指標利率變動表、中華郵政公司二年定期金存款利率表、電腦主檔6紙、被告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等件(以上均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15-39頁)為證,而被告二人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有利於己之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有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查本件被告公司為上開債務之借款人,而被告李盈潔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其保證債務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㈢、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附表:
編號
計息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迄日
(民國)
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民國)
01
13,114元
自111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2.5%
自112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部分,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02
249,092元
自111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2.5%
自112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部分,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03
104,943元
自111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2.7%
自112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部分,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04
944,496元
自111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2.7%
自112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部分,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05
690,387元
自111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2.7%
自112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部分,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06
2,761,550元
自111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2.7%
自112年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內部分,依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依左開利率20%計算。
合計
4,763,58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