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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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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3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管理費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83號
上  訴  人  雷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澤  


上 訴 人  大洋整合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黃文洲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工程管理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1,5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2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