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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4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3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14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林均衡  
上訴人
被      告  林惠珍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吾宅制作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建豪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育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1項第15行關於「112年度訴字第41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度訴字第414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