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4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80號
原      告  德億包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彩鶯 



被      告  大享容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6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2年4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等在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南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須附繕本一份),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