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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2 年度訴字第 50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00號
原      告  叡華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崇嘉 
訴訟代理人  陳昭仁律師
被      告  馬于婷 

            啟聖工程行即彭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2月27日上午10時30分,
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家慧